关于第52914035号“OPLAD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PLADD 52914035

阅读:28173 2023-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2914035号“OPLAD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OPL”是母乳脂肪中一…

  申请人: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2914035号“OPLAD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中“OPL”是母乳脂肪中一种甘油三脂的名称,使用在奶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2、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其他特点。3、被申请人身为乳业经营者,且在实际经营中已经使用另一种指代母乳脂肪中的甘油三酯成分的“OPO”一词对其奶粉产品进行宣传,其对同为母乳脂肪中甘油三脂的“OPL”显然是明知的,被申请人仍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有关“OPL”、“OPO”母乳脂肪中甘油三脂成分的科普介绍;

  2、发明专利说明书;

  3、相关报道;

  4、不予注册决定书;

  5、被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奶粉产品信息;

  6、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商标识别功能,既非商品通用名称,亦未直接表述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理正当,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集团大事记及伊利集团国内外宣传证据;

  2、中国品牌影响力、世界乳业排名相关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使用在奶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OPLADD”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由英文“OPLADD”构成,“OPL”是一种甘油三酯的简称,“ADD”含义为“添加”。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2914035号“OPLAD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PLADD 52914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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