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苏铂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1074号“AS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2442号“阿斯兰 ASILAN及图”商标、第52170687号“AISILAN”商标、第49106158号“ASLAN及图”商标、第7284808号“ASLAN”商标、第17232834号“亚连 ASINLAN”商标、第12669600号“ALILAN”商标、第24050917号“AMILAN”商标、第62300709号“雅诗岚 ASHLAN及图”商标和第15596071号“安思莲 ASI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SILAN”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字母部分字母构成相近,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