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清新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8201号“世纪新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72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人员招收与人事管理咨询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