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丽杰
委托代理人:成都木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2634号“F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35981号“FU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腰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