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国礼文化礼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3619号“艾佑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1433号“艾幼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艾佑美”与引证商标“艾幼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