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29744号“熋本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691119号商标、第23691541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申请人:永康市久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29744号“熋本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691119号商标、第23691541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