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天邦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势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82848号“天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38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3年2月1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第9618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3年7月2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57180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