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14286号“壹家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家贝贝 65414286

阅读:123486 2023-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菏泽宸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4286号“壹家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836624号“一果贝贝 YI GUO BABY”商标、第22779876号“壹号贝贝 No.1bab…

  申请人:菏泽宸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4286号“壹家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836624号“一果贝贝 YI GUO BABY”商标、第22779876号“壹号贝贝 No.1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复审,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艺术品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 美团app截图、门店图片、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复审,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影摄影设备出租;电影摄影棚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艺术品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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