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亚克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浙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0581号“理想亚克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7149号“理想PROSPER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22895号“理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22002号“理想GHA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一中文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亚克西”是维语日常用语,意为“好、棒、优秀”,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