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合创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4160号“BLEND P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5234999号“BLEND 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融合创意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