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优购名品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4551号“云上大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61558307号“云上的小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553555号“云上芭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714312号“云上果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935820号“云上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423012号“云上机场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080934号“云上会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789092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22412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356579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627616号“云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163951号“云上展厅CLOUD EXHIBITION H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836930号“云上航空YUN SHANG AIR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6732476号“云上冷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527589号“云上国际旅行YUN SHANG 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551356号“云上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2539037号“云上公交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4389844号“云上小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6679327号“云上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7826794号“云上黑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7964109号“云上营商Y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8220718号“云上潘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8501194号“云上牧羊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协商实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七、十一、十三、十八至二十二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十二、十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十二、十四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九、十二、十四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