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25472号“水晶粉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晶粉丝 66325472

阅读:23198 2023-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昌裕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5472号“水晶粉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433号“水晶”商标、第248677号“水晶CRYSTAL”商标、第559722号“水晶”商…

  申请人:许昌裕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5472号“水晶粉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433号“水晶”商标、第248677号“水晶CRYSTAL”商标、第559722号“水晶”商标、第821221号“水晶CRYSTAL”商标、第32173709号“水晶粮仓”商标、第882617号“金水晶GOLDEN CRYSTAL”商标、第899240号“金水晶GOLDEN CRYSTAL”商标、第902839号“银水晶SILVER CRYSTAL”商标、第887048号“银水晶SILVER CRYST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除“粉丝(条)”以外的商品项目,仅申请复审在粉丝(条)商品上,故申请商标不会产生误认情况。三、申请商标“水晶粉丝”具有独创性,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用于“粉丝(条)”商品上不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等特点。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水晶粉丝”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产品图片、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2、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其余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由中文“水晶粉丝”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九核定使用的粉丝、木薯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由中文“水晶粉丝”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粉丝(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三、申请商标使用在粉丝(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6325472号“水晶粉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晶粉丝 663254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31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