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玩物立志(广州)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5285号“玩物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3451号“玩具星球”商标、第43136901号“玩火星球”商标、第38525452号图形商标、第634616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状态信息、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玩物星球”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原型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