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哲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723693号“Cicy ▪ 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51372号“西店長 Cicy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以为消费者所知晓,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cy ▪ La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部分“Cicylab”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