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熊猫山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居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2429号“XIO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43号商标、第34975606号商标、第1478397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13901号商标、第6247653号商标、第3925918号商标、第3925919号商标、第25196868号商标、第26763775号商标、第3413915号、第3413914号商标、第42073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销售使用、在先注册商标档案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二相同,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