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438722号“越 MU MAISON 云锦东方全套房公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越 MU MAISON 云锦东方全套房公寓 66438722

阅读:115394 2023-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8722号“越 MU MAISON 云锦东方全套房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031号、第44812880号、第797872号、第537735…

  申请人: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8722号“越 MU MAISON 云锦东方全套房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031号、第44812880号、第797872号、第53773531号、第28085766号、第28088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类似商标注册信息、“云锦东方”百度百科、上海徐汇滨江顶级豪宅东航云锦东方企划提报、宣传报道和讨论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云锦东方”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越”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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