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好阿优时尚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6175号“抖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2253029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9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