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广林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7774号“新丝路白璧软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3140号、第12389087号、第12389556号、第12394090号、第12394118号、第12394145号、第12400700号、第12400722号、第166928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显著识别的文字都是“新丝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遮盖物”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