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南源膳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1164号“炸三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9970号“小炸酒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标识,具有突出的设计理念,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使用于指定服务项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