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09319号“玛雅金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玛雅金殿 68309319

阅读:177118 2023-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酒好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9319号“玛雅金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9367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6979号“玛雅”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深圳市酒好多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9319号“玛雅金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9367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6979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0153号“玛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52557号“大玛雅金殿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中文“玛雅”,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起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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