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城热点(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8333号“同城热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0431号“同城指点”商标、第24839634号“同城热恋”商标、第26022415号“同城热链及图”商标、第38170180号“同城壹点”商标、第53206849号“同城热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含义、外观设计、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其企业文化和企业服务宗旨精心设计而成,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同城热点”,使用在指定的会计、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同城热点”,于引证商标一“同城指点”、引证商标二“同城热恋”、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同城热链”、引证商标四“同城壹点”、引证商标五“同城热吃”仅一字之差,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为他人推销、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