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8781号“科擎 Ke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31847号“擎科基因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科擎 Kegen”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2339号“KEYGEN”商标、第60973516号“Krege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