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赤峰市云档档案管理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72631号“云档惠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云档惠采”和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96582号“云邻惠采”商标在文字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