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蓝景坊生态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8700号“品味长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8266号“品味长坝 PINWEICHANG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139418号“品味长生 PINWEICHANG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品味长白”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含义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