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江东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6669号“好酒不见HAOJIUBU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2975号、第28241346号、第41690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