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4849号“嗦一瓢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鲜明的显著性,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米线”,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