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美纯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0548号“中美活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4858号商标、第7088419号商标、第7353593号商标、第11382154号商标、第7353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美活泉”为申请人独立创造,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海报、订购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美活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中美”、“美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中美”是中国和美国的国名简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