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缇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5130号“T9 WHAT WE TREASURE TASTEFUL THANKFUL PREMIUM TEA 15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1051号“宝贝克 宝 TREASURES BY IMPERIAL TREASURE BAKERY•BIST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504号“T9 遇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51049号“宝 TREASURES BY IMPERIAL TREA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037314号“T9 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156332号“T9 遇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包含显著认读英文“TREASUR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共同包含显著认读部分“T9”,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