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GLANDEX 36579405

阅读:119681 2020-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维特尼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维特尼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维特尼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维特尼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LANDEX”指定使用于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动物用防寄生虫颈圈”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GLANDEX”商标在部分国家的商标注册信息及中译文、网站打印的相关页面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GLANDEX”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GLANDEX 365794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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