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宝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3551号“COMP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第31249283号“康沛宜 Compania及图”商标、第3类第31249283号“康沛宜 Compani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9969号“花草千姿 COMPANY”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