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4195号“KONN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5111号“睿杰DATA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8425号“KO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02821号“KON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散热器(供暖);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暖气片;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空气调节装置;个人用电风扇;润湿空气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KONNEN”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KONNER”相比较,仅最后一个字母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龙头(管和管道用);压力水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继续有效的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龙头(管和管道用);压力水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泵;空气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电加热毛巾架;淋浴热水器;加热装置;电开水器;水加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泵;空气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电加热毛巾架;淋浴热水器;加热装置;电开水器;水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龙头(管和管道用);压力水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