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HWAIGER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2643号“HOME YOU 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4882号图形商标、第32830760A号图形商标、第17019705号“YOUHOME”商标、第14233535号“HOME YOUR”商标、第41412318号“珍房源 HOME FOR YOU”商标、第10362976号“家乐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HOME YOU”与引证商标三“YOUHOME”引证商标四“HOME YOUR”字母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视觉效果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适配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