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9716号“纸纹验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纸纹验真”属于臆造词汇,其中“纸纹”指向申请人首创的,并获得专利证书的纸纹防伪技术。“验”指验证、检查。“真”指正确的、真实的。申请人利用每张纸独一无二的个体物理特征,使普通纸张也能用于商品防伪、商品溯源和品牌保护。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加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纸纹验真”构成,该文字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