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周家庄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周家庄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826464号“旺旺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旺旺睡”,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3972号、第3528836号、第10695294号、第14665807号“旺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睡”在家具等商品上显著性不强,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指定使用在“糖果;糕点”商品上的“旺旺”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26464号“旺旺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