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43745号“熊猫办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办公 66343745

阅读:92271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3745号“熊猫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3501群组和3508群组部分商品,以及3507群组全部商品,只保留3501群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

  申请人:迷南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3745号“熊猫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3501群组和3508群组部分商品,以及3507群组全部商品,只保留3501群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3508群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项目。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5748号“熊猫医疗”商标、第59795982号“熊猫视频”商标、第60016881号“熊猫要药”商标、第12867093号“熊猫设计Panda Design”商标、第13437089号“熊猫雷笋XIONG MAO LEI SUN及图”商标、第16044274号“熊猫邮局”商标、第51171898号“熊猫尊享XIONGMAOZUNXIANG”商标、第60693018号“熊猫外卖”商标、第63642027号“熊猫酱爆”商标、第21330635号“熊猫直播”商标、第45928186号“熊猫用车”商标、第62922331号“熊猫直播”商标、第59782537号“熊猫少儿创造团”商标、第23891331号“金熊猫”商标、第11717687号“熊猫中央广场”商标、第13163515号“小熊猫 酒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四、引证商标四至六、十、十一、十四至十六均已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给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百度及360搜索页面及广告展示、域名证书、微信公众展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他人制作广告、为广告目的布置橱窗、产品展示、会计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八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八、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引证商标二、三、八、十三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引证商标九、十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十一、十四至十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熊猫”,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十一、十四至十六各自指定/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十一、十四至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十一、十四至十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十、十一、十四至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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