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力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1880号“LI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0031、9831290号图形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61129号“钧风电控 JUNFENG及图”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