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东莞市同花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鹅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同花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744039号“SIAMIYEER GGD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AMIYEER GGDB”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47312号“GGDB RUNNING”、第17147157号“GGDB SNEAKER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42358号“GGDB”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GGDB”、“GGDB RUNNING”等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GGDB”,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44039号“SIAMIYEER GGD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