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119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7311975

阅读:156589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尊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1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681428号图形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81879号图形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2…

  申请人:广州市尊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1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681428号图形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81879号图形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24634号“Ferrari及图”商标、第17940441号“SF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431358号“TOFM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456582号“70 1947-2017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94907号“Ferrari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10546号“CARUSO及图”商标、第1357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四、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地域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流程页、微信公众号截图、电商销售情况、申请商标使用情况、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因撤销复审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游泳救生衣;用在老式自行车、桨和锻炼手部肌肉的工具上的测力计;握力计;侧接点;运动医学方面的应用教育仪器;高度表;计步器:所有上述产品的零部件;用于证明和决定跑步者成绩的计步器;高度表.;计程器;地图上的测量装置;风速表;指南针;双筒望远镜;天文望远镜;防事故和UV射线的服装;包括鞋,救护用特殊服装;工人用防护屏;和面罩;头盔;防日晒头盔;包括摩托车手和自行车手用的保护头盔;无绳电话或者GSN移动电话或其他新技术的移动电话;卫星传输装置;智能电话,即能传输数据,声音和图像以及能连接因特网,发送和接收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电话;投币电话;公用电话;天线;电池;电池充电器;供电装置;电话盒;不同材质电话的壳和盖;用于通信仪器及其配件的小箱子;磁性和光学数据载体;麦克风;扩音器;耳机;移动电话配件里的耳机;汽车里用的不用手接电话的装置;导电,配电,蓄电,变电和控制电流的仪器和设备;汽车里通讯用的仪器和设备;包括天线;发射天线;天线适配器;电缆;头戴式耳机;不用手的麦克风;电话座;车用移动电话充电器;缆线;和电线;作为电话部件的电话座;接线板;电话线;麦克风.;扬声器;和电池充电器;信号笛;包括叫人和狗的哨声;事故车辆用的三角信号;潜水呼吸器;救生带;救生圈;投币电视游戏;测试UV指数的仪器;数据计量器;如计量心率,热量消耗和电子计时器上的各种数据;测量天气数据和检测国际UV指数结果和其他天气数据的仪器;不属别类的科学仪器和用具;航海仪器和用具;测地仪器和用具”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八现为在“眼镜;眼镜片;和眼镜框;太阳镜;防晒特殊滤色镜和滤色镜;泳镜;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和太阳镜框;矫正镜;和矫正镜框;美容眼镜;和美容眼镜框;骑自行车、摩托车、轻骑摩托车、开汽车、打网球、滑雪、游泳、滑艇运动员、跳伞员用护目镜及其镜框;眼镜框;眼镜片.;眼镜匣和盒;潜水镜;新技术眼镜;带侧保护的眼镜;适合脸形的眼镜;特殊镜片的眼镜;和眼镜的其他组成部分;男式、女式和儿童眼镜;适合各种人的眼镜;属本类的各种配件,特别是适合各种鼻子的眼镜绳、链和鼻架;工人用防护眼镜;装眼镜及其配件的特殊容器,适用于上述产品的套和箱”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九图形、引证商标三至七重要识别部分之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域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73119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73119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92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