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LITON SYSTEMS KABUSHIKI KAISHA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9、42类国际注册第1674814号“NetAt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0022号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的注册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依法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NetAttest”可译为“网络证明/见证”等,指定使用在第9、42类计算机软件、利用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等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