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20069号“茗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茗橱 44820069

阅读:159033 2023-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俊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佐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44820069号“茗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6084501号“名橱名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在…

  申请人:张俊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佐客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44820069号“茗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6084501号“名橱名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在短期内注册了185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大量抢注、囤积商标之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童装;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6日。

  2、被申请人名下注册1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芙宝莉”、“香贵儿”“娇诗芙”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1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芙宝莉”、“香贵儿”“娇诗芙”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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