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大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08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02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