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吃牛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恒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35308号“吃牛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独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吃牛客”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