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农洲水果种植股份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0360号“青明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新鲜柑橘等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