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87666号“小公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公牛 43887666

阅读:53185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小神龙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3887666号“小公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4832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83805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小神龙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43887666号“小公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48325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83805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电开关;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的恶意摹仿,侵害了申请人权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且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被核准注销。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必然会引起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所获荣誉;2、引证商标二认定驰名批复;3、申请人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4、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5、申请人销售合同、发票及经销商名录;6、行业协会证明函件;7、申请人审计报告;8、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广告费用审计报告;10、申请人维权记录;11、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情况;1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情况;13、相关在先裁定及判决;1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88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6、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2011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四于2018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三、四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插座、电开关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但商标注册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当然无效。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可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等方式得以存续,故不能仅因商标权人已注销为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3887666号“小公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公牛 438876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8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