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开鸿智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9818号“开鸿智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5096号“开鸿智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3796号“开鸿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