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拉之家(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44140号“Yin pil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3123号“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第54829431号“红松果烎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文字“Yin”,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函授课程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