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689305号“航天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航天甄选 67689305

阅读:95475 2023-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航天弘发实业有限公司网络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9305号“航天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23…

  申请人:西安航天弘发实业有限公司网络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89305号“航天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32323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2323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4151号“航天神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02403号“天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775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830071号“航天数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89125号“航天科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987230号“天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982467号“金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977号“航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88230号“航天科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查询、相关商标信息、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相混淆。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9类火腿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8类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其他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7689305号“航天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航天甄选 676893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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