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19209号“时代极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代极致 63119209

阅读:147448 2023-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时代极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对第63119209号“时代极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被申请人属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

  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时代极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对第63119209号“时代极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被申请人属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其在第16类申请争议商标已超出代理服务范围。在多件无效宣告案件中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虽未经备案、但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的注册人所申请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科技服务研究》节选;3、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6日。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故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63119209号“时代极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代极致 63119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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