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华廷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1419号“沂蒙情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36347号“沂蒙情丝”商标、第3510660号“沂蒙”商标、第12093629号“沂蒙情怀YiMengQingHuai”商标、第32246902号“沂蒙”商标、第52166143号“沂蒙金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不同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