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艾琳格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合肥艾琳格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6325号“IHOMEad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3907号商标、第165602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74035号商标、第4437777号商标、第114692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多件类似商标成功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